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资料图】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议会议材料后,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
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四川江化微进行增资,实际用于四川
江化微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债务,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使用用途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和损害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江化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作骏__________________ 承 军 _______ ___________
李专元________________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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